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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交附民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吳巧宸被 告 黃昱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46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15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鄭苡宣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