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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1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文傑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康雅玲」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文傑」。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被告姓名「康雅玲」,應係「陳文傑」之誤載,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0864號起訴書,及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