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原 告 蔡適仰被 告 莊丞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簡伶潔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