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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六簡字第 15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六簡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鐘福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012、3015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㈡「徒手竊取呂○○之孫子即少年周00所停放之自行車」,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取呂○○所購買,由其孫子即少年周00所管理使用(無證據證明A01知悉腳踏車為少年所管理使用),停放在該處之自行車」,證據補充「被告A01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為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主張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多次判

決有期徒刑確定(應指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45號案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114年4月18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拘役刑,於114年8月8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並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內容同法院前案紀錄表)作為佐證,堪認檢察官對於構成累犯之事實,已善盡舉證責任,是認被告於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但並未具體說明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即被告之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各節,例如具體指出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故意或過失)、前案徒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有無入監執行完畢、在監行狀及入監執行成效為何、是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易刑執行》、易刑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是否同一罪質、重罪或輕罪)、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尚難認已盡說明責任,本院自無庸依職權調查,認定被告是否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故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列為量刑審酌事項(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法律見解拘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併參酌前揭㈢⒈所載),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佳,猶不知警惕,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再犯本案2次竊盜之犯行,守法意識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應予非難;衡以被告所偷竊之財物價值,造成被害人2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但就附件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竊得之自行車業已發還被害人呂○○(參偵3015卷第11頁領據),減少其損失,酌以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於警詢時自陳目前無業,僅為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詳偵3012卷第4頁被告之警詢筆錄受調查人欄所載),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改正。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第1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5項),刑法第38之1第1、3、5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被告所竊得之盆栽,為其本案犯罪

所得,未經扣案或返還被害人陳○○,被告亦未賠償被害人陳○○損失,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⒉附件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所竊得之自行車,雖為其本案

犯罪所得,但已由被害人呂○○領回,已如前述,即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程尹鈴附表: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1 附件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A01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羽葉雞冠盆栽壹盆,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A01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