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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六簡字第 3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六簡字第33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昱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784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李昱邦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李昱邦明知依托咪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2月初某日,在位於南投縣竹山鎮之某小吃部,以不詳之價格,向真實身分不詳之男子購入如附表所示含依托咪酯成分之物,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其於114年12月25日14時57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0號前,駕駛其父親李建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遂棄車逃逸離去,警方到場處理後,經徵得李建忠同意,於同日17時57分許,在上開車輛內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復於同日20時38分許,在南投縣○○鄉○○路0○00號前拘提李昱邦,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21時31分許,在其雲林縣○○市○○里○○路0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

貳、證據名稱

一、被告李昱邦之供述。

二、證人李建忠、張敏郎、徐益文之證述。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收據各2份。

四、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5年5月4日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

五、現場錄影、監視器錄影擷圖暨現場與扣案物照片。

六、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紙。

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5年1月7日草療鑑字第1141200075號鑑驗書。

八、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參、論罪科刑

一、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每3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於115年6月25日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為第一級毒品,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然此屬事實變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則被告本案行為時持有之依托咪酯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販賣毒品等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查,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規定,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助長毒品流通,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並非惡劣;其取得毒品之目的在於供己施用,持有數量難謂甚多;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被告警詢筆錄參照),暨其犯罪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均屬違禁物,爰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方之煙彈殼,衡情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無需宣告沒收銷燬。

肆、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僅引程序法條)。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依托咪酯煙彈1顆(毛重5.58公克) 經指定鑑驗1顆,以Ethyl Acetate溶洗方式進行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 2 依托咪酯煙彈1顆(毛重4.66公克) 3 依托咪酯煙彈1顆(毛重4.73公克)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