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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六簡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六簡字第7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偉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153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90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廖偉亘施用第二級毒品,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廖偉亘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查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且前案與後案所犯同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併衡酌被告之惡性程度,堪認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殊嫌薄弱,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1534號115年度毒偵字第190號被 告 廖偉亘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偉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六簡字第1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本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8日將廖偉亘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戒治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14年4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案經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73、74、75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10號、114年度毒偵字第5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依案號排列)

(一)114年9月2日19時28分許,為警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雲林縣虎尾鎮某友人家中,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為經通知到場,並於114年9月2日19時28分許,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114年12月2日19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某友人家中,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4年12月3日0時30分許,經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通知其到場,並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偉亘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76、0000000U0729)、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76、0000000U0729)各1紙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後兩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檢察官 朱 啓 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國 賓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