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君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21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任天堂Game Boy外觀遊戲機」壹臺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君儀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因未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內建有「SUPER MARIOBROS.」、「SUPER MARIO」、「MARIO BROS.」、「MARIO」、「ICE CLIMBER」、「DONKEY KONG」、「DEVIL WORLD」及「EXCITEBIKE」等註冊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仿冒任天堂Game Boy外觀遊戲機1臺(下稱本案遊戲機),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2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扣案之本案遊戲機,經被告於蝦皮拍賣網站販售,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114年6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50610007S號函暨附件、蝦皮購物網頁畫面擷圖、扣案物照片、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應可認定。是本案遊戲機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