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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0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聖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550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緩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牌貳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聖孝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雲林地檢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05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懸掛於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上而行駛之用,乃犯罪行為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

28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055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13年12月17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3646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4年1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0550號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113年度上職議字第3646號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堪信屬實。

㈡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牌2面,係偽造之車牌,並為被告

所有,且為被告懸掛於其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而行使之用,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蒐證照片2張、車行紀錄資料1份、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11月8日彩車鑑字第1131108003號函1紙存卷可證,足認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