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3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上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749、1197、1198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5年度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上宜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徒刑),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49、1196、1197、1198、1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為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經送驗後,確屬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現已變更為第一級毒品,以下同)成分,確為第一、二級毒品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末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即中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578號;嗣
先經通緝後,再經移轉管轄,另分為雲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8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4年12月5日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嗣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就被告其他施用毒品案件,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
49、1196、1197、1198、1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資佐證。㈡被告因附表編號1至6所示案件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1至
6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詳附表所示),有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前揭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另附表編號1至4所示包裝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之包裝袋,與附著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無從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罄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之程序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程尹鈴附表:
編 號 偵查案號 扣案物 證據 1 雲檢114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總淨重3.97公克,含包裝袋7個) ⑴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檢毒偵749卷第43至45頁) ⑵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4年度毒保字第80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雲檢毒偵749卷第179、181頁) ⑶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7月31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7580號鑑定書(雲檢毒偵749卷第171頁):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粉塊狀檢品4包(合計淨重3.06公克,驗餘淨重3.03公克),純度85.73 %,純質淨重2.62公克;另粉末檢品3包(合計淨重0.91公克)。 2 雲檢114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前總純質淨重13.845公克;含包裝袋3個) ②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包(驗前毛重2.30公克,含包裝袋1個) ⑴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檢毒偵749卷第43至45頁) ⑵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114年安保字第342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雲檢毒偵749卷第195、201頁) ⑶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114年7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036號鑑定書(雲檢毒偵749卷第145至146頁):白色結晶1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驗前毛重2.30公克,驗前淨重0.742公克,驗餘淨重0.722公克。 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114年7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4036號鑑定書(雲檢毒偵749卷第145至146頁):白色結晶3包,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為「驗前淨重16.972公克,純度62.64%,驗前純質淨重10.631公克,驗餘淨重16.949公克」、「驗前淨重1.825公克,純度60.11%,驗前純質淨重1.097公克,驗餘淨重1.803公克」、「驗前淨重3.261公克,純度64.92%,驗前純質淨重2.117公克,驗餘淨重3.239公克」。 3 雲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原雲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1.28公克;含包裝袋1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檢毒偵1138卷第41至49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170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雲檢毒偵1138卷第157、161頁) ⑶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0800號鑑定書(中檢毒偵488卷第13頁):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28公克,驗餘淨重1.27公克。 4 雲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原雲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總毛重8.89公克,含包裝袋5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雲檢毒偵1138卷第41至49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311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雲檢毒偵1138卷第151、155頁) 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1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644號鑑驗書(毒偵1138卷第145頁):晶體5包,驗前總毛重8.89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晶體1包,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1.6545公克,驗餘淨重1.6497公克)。 5 雲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原雲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 海洛因香菸6支(煙捲合計重5.23公克)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1138卷第41至49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3年度毒保字第170號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毒偵1138卷第157、163頁) 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0月1日草療鑑字第1130900644號鑑驗書(毒偵1138卷第145頁):香菸6支,總毛重6.96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香菸1支,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1306公克,驗餘淨重1.1022公克)。 ⑷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16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0800號鑑定書(中檢毒偵488卷第13頁):煙捲合計重5.23公克,經檢驗後,均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28公克,驗餘淨重1.27公克。 6 中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578號;即雲檢114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 吸食器1組(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2578卷第45至49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7158號扣押物品清單(毒偵2578卷第125頁) ⑶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7日草療鑑字第1130400652號鑑驗書(毒偵2578卷第65頁):扣案吸食器,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