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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智宗(已歿,年籍詳卷)第 三 人 吳昭燕(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3號、第861號、第11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0號、第57號、第1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智宗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3號、第861號、第11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0號、第57號、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修正增訂之立法理由謂:「現行犯罪所得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則犯罪行為人將其犯罪所得轉予第三人情形,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坐享犯罪所得,現行規定無法沒收,而顯失公平正義,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益。至該違法行為不以具有可責性,不以被起訴或證明有罪為必要,爰增訂第2項,以防止脫法並填補制裁漏洞。」故就已死亡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為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雖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其等繼承人所有,然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法院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從一併或附隨於本案訴訟裁判,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第7編之2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以落實上開修法意旨,以避免第三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而坐收獲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已明揭沒收義務人之繼承人,在保障其程序權利之情形下,應屬沒收之對象。而就違禁物沒收之情形,雖有論者指出,違禁物係屬法令禁止持有之物,然具有經濟價值,亦得為繼承標的,但因繼承而持有違禁物,一經持有即已犯罪,為避免入人於罪,犯罪行為人於審判中死亡者,案內之違禁物應依「對物訴訟」為沒收,又或者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但可毋庸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等語。惟本院認為,違禁物倘已扣案,縱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因繼承取得違禁物之所有權,亦無從「持有」而不構成犯罪,似無入繼承人於罪之疑慮;倘違禁物並未扣案,而繼承人確有持有之事實,自應擔負持有違禁物之罪責,也無入人於罪可言。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已知悉繼承人卻不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似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規定。再從程序保障之觀點,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之客體是否確實為違禁物,仍有待法院判斷、認定,而此決斷攸關繼承人之財產權利,應將繼承人列為沒收裁判之對象,或依刑事訴訟法準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以保障其程序權利,此與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之情形,尚無不同,差異僅在違禁物於實體沒收規定上,並不區分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沒收。

四、按對第三人財產之沒收,乃刑法所明定,檢察官對特定被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行為,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諭知沒收之義務,尚無待檢察官之聲請。從而,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而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審理中,第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復未聲請者,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之法理,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縱使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之財產,第三人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於符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情形,法院仍應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是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案件,應同此理,檢察官如未聲請對第三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符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情形,法院認為「必要時」,應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又案件承審中,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沒收之第三人財產若為違禁物,其合法持有之可能性;第三人有無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毋庸命參與程序之情形等,以為判斷有無必要之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1點、第180點可資參照。

五、經查:㈠本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雖為被告本人,然本件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於偵查中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23號、第861號、第117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0號、第57號、第1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經本院查詢戶役政親等關聯資訊,被告之繼承人應為被告之母親吳昭燕,且查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又本件檢察官所聲請沒收之扣案標的物,應屬被告所有乙情,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是以,本件檢察官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所示之物,現均屬吳昭燕繼承之財產,檢察官本應聲請對被告之繼承人沒收,惟依上開說明,本院仍得職權進行第三人沒收程序。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附表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徵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誤,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條項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本件雖涉及第三人沒收,惟因扣案物屬於違禁物,依前開說

明,本院認為無職權裁定命吳昭燕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但仍應將吳昭燕列為本案裁判之對象,屬刑事訴訟法所稱之「受裁判(定)人」,如有不服亦可提出救濟。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殘渣袋(含包裝袋1只) 1 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800353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卷第43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27號卷第47至55頁) 2 海洛因(含包裝袋3只) 3 包 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重量各0.0477公克、0.0813公克、1.4859公克) ①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編號2A12D009、2A12D010、2A12D011)各1份(見嘉義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卷第141至151頁) 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份(見警卷第11至14頁、第18至23頁) 3 海洛因(含包裝袋15只) 15包 ①送驗粉末檢品13包(原編號1至12、14)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4.21公克(驗餘淨重4.18公克,空包裝總重3.22公克),純度40.27%,純質淨重1.70公克。 ②送驗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13及15)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51公克(驗餘淨重0.51公克,空包裝總重0.46公克)。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0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1840號鑑定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61號卷第177頁) ②本院112年聲搜字第333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61號卷第29至39頁、第57至73頁) 4 海洛因(含包裝袋9只) 9 包 送驗粉塊狀檢品9包(原編號1至12、14)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3.96公克(驗餘淨重3.92公克,空包裝總重3.87公克),純度79.70%,純質淨重3.16公克。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12月15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6420號鑑定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卷第171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900308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卷第165至44頁) ③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72號卷第27至44頁)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只) 2 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436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365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備考: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4.90 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1 包(編號10) 5 海洛因(含包裝袋1只) 1 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3.585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125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100384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0號卷第211至213頁) ②本院112年聲搜字第771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0號卷第67至90頁)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 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1.739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36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大麻(含包裝袋1只) 1 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檢品外觀:煙草 送驗數量:1.722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1.703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大麻香菸(含包裝袋1只) 1 支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 檢品外觀:香菸 送驗數量:0.530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507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殘渣袋(含包裝袋1只) 1 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檢品外觀:殘渣袋 送驗數量:乙只 驗餘數量:乙只 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第三級毒品α- 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8只) 8 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22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19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2)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17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131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3989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938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4)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40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35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26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197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6)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5291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40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25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421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4006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3940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備考:本案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淨重3.4598公克,驗後總淨重3.3369公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200267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7號卷第193至197頁) ②本院112年聲搜字第800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7號卷第25至50頁) 7 海洛因(含包裝袋4只) 4 包 送驗粉末檢品4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8.73公克(驗餘淨重18.65公克,空包裝總重2.57公克),純度71.03%,純質淨重13.30公克。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9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990號鑑定書1份(見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175頁) ②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355號鑑驗書1份(見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171頁) 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681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各1份(見彰化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卷第23至31頁、第55至63頁)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2只) 2 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9778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973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 備考: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1.7 9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 驗1包(編號5)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