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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宗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082、152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含包裝袋、殘渣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宗誼涉嫌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82、152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屬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結果附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

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4年2月5日經釋放出所,並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82、1521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可資佐證。

㈡又查:

⒈被告所犯113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案件,於113年6月25日為警

查獲時,經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2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搜字第578號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6月25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99號鑑驗書(警3987號卷第6至8、12至14頁;毒偵932號卷第69至70頁;詳附表編號1所示)在卷可查。

⒉被告所犯113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案件,於113年7月10日為警

查獲時,經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7月10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212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409號鑑驗書(毒偵2811號卷第63至6

7、83至95頁;核交1056號卷第9、19頁;詳附表編號2所示)在卷可佐。

㈢據上可知,上開扣案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

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又附表編號1①、③、④、編號2①、②包裝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及附表編號1②送驗後剩餘之殘渣袋乙只,與附著其上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無從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故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一、第二級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附表:

編號 案 號 毒品種類、鑑定結果 證據出處 1 113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2043公克、驗餘淨重0.1997公克) 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驗淨重0.0036公克、送驗後剩殘渣袋乙只) 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7945公克、驗餘淨重0.7891公克) 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486公克、驗餘淨重0.0415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599號鑑驗書(毒偵932號卷第69至70頁) 2 113年度毒偵字第1521號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送驗粉末檢品2包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32公克(驗餘淨重2.25公克,空包裝總重0.60公克),純度38.60%,純質淨重0.90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3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2120號鑑定書(核交1056號卷第19頁)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毛重10.39公克(經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送驗淨重3.7637公克、驗餘淨重3.757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409號鑑驗書(核交1056號卷第9頁)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