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竹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8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緩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肆拾參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竹修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37,943元,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89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檢察長於114年1月10日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39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5年1月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89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114年度上職議字第239號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堪信屬實。而扣案之37,943元(雲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540號扣押物品清單),乃被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所得,為其犯罪所得,此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是以,聲請人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