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坤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109年度偵字第7
490、80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沒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亦分別為刑法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已於109
年10月16日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7490、8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全戶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確認無訛,堪先認定。
㈡扣案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無彈匣)、子
彈5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槍管下方發現有1彈孔,惟仍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送鑑子彈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其中2顆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另3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8mm金屬彈頭而成,2組各採樣1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雲林地檢署110年度槍保字第3號、110年度彈保字第3號等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11月20日刑鑑字第1098023590號鑑定書在卷可按(雲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7490號卷第178至185頁)。足見上開扣案手槍1枝及尚未經試射之子彈3顆,均核屬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至已經試射之2顆子彈,已因實施鑑驗試射而裂解,喪失子彈結構及功能,非違禁物,亦未在聲請人聲請沒收之列),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