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智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3、184、416、670、11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智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聲請書漏載,逕予補充),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3、184、416、670、1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鑑定報告附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是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案件,檢察官如未聲請對第三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符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情形,法院「認為必要時」,應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惟按審理中檢察官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沒收之第三人財產若為違禁物,其合法持有之可能性;第三人有無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毋庸命參與程序之情形等,以為判斷有無必要之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1點、第180點可資參照。本院審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檢驗均屬違禁物,被告之繼承人不可能合法持有並行使其所有權,依上開說明,認本件無必要命被告之繼承人參與本件沒收程序,亦無記載繼承人姓名之必要,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因其已於民國114年11月
22日死亡,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10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3、184、416、670、1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可查。因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品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如附表「鑑定
結果」欄所示等情,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鑑驗書等附卷可查,是扣案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確屬違禁物無誤,依上揭說明,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如附表「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欄所示毒品之包裝袋、瓶及袋內或瓶內經檢驗未具毒品成分之部分,均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相關偵查案號 1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含包裝袋6只,驗餘淨重合計8.07公克)。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556公克)。 ③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菸油1瓶(驗後毛重5.129公克)。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 ①左列鑑定結果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423910050號鑑定書(毒偵1363卷第60至61頁)。 ②左列鑑定結果②及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89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363卷第48頁)。 113年毒偵字第1363號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含包裝袋3只,驗餘淨重合計8.7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323913620號鑑定書(毒偵1825卷第107至108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826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1825卷第75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8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25號 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含包裝袋12只,驗餘淨重合計4.39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423915910號鑑定書(毒偵184卷第54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8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984號 4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菸彈1顆。 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400042號鑑驗書(毒偵416卷第82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416號 5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含包裝袋5只,驗餘淨重合計5.288公克)。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5.119公克)。 ③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菸彈3顆(檢驗後毛重共16.31公克)、依托咪酯菸油4瓶(檢驗後毛重共19.86公克)。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③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①左列鑑定結果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423913720號鑑定書(毒偵670卷第99頁)。 ②左列鑑定結果①、②及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36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670卷第102至104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670號 6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合計0.4762公克)。 ②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菸彈1顆。 ③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菸油1瓶(驗餘淨重1.4547公克)。 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 ②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900035號鑑驗書(毒偵1137卷第75至76頁)。 114年度毒偵字第11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