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思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他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思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本院114年度智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1 哆啦A夢貼紙 50個 2 蠟筆小新 5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