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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家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554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5年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家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0、554號偵查中,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5月5日死亡,而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該案扣得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270公克),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屬第一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13年5月5日

死亡,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54號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送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

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驗定書1份在卷足憑,核屬第一級毒品及無訛,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然以現今之技術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既未經宣告沒收銷毀,聲請人因被告死亡後,對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以本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因送鑑用罊之第一級毒品,已不存在,自無從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