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程子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子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確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此節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
結果,檢出該殘渣袋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乙節,有雲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467號鑑驗書、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參毒偵151卷第40頁、第13至16頁、第23至25頁、第41至4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又上開扣案物既同時殘留微量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依其現存狀態顯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二級毒品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卷證出處 1 小惡魔圖示金色包裝殘渣袋1只(毛重2.71公克) ⑴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1) ⑵檢品外觀:小惡魔圖示金色包裝殘渣袋 ⑶送驗數量:1只 ⑷驗餘數量:1只 ⑸檢出結果: ①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②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③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 咖啡因 ⑴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0300467號鑑驗書(毒偵151卷第40頁) ⑵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毒偵151卷第13至16頁、第23至25頁、第41至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