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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單聲沒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益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 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益翔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2號、第143號、第144號、第14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65號、第714號、第1385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經送檢驗,檢出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佐,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又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2號、第143號、第144號、第145號、114年度毒偵字第665號、第714號、第1385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所用之殘渣罐,因內含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案號 1 殘渣罐1罐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4000477號鑑驗書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3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40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抽驗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900221號鑑驗書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4號 3 煙彈1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美托咪酯等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號鑑驗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665號 4 殘渣袋2只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抽驗1包)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1056公克、驗餘淨重0.0918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500078號鑑驗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714號 6 殘渣罐1罐(送驗淨重1.5793公搭)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正丙帕酯等成分 7 煙彈2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成分(抽驗1組) 8 煙彈2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成分(抽驗1組)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100096號鑑驗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203號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