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正發(已歿,年籍詳卷)第 三 人 王研鈞(年籍詳卷)
王佳雯(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續字第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正發先前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續字第1號、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准許部分(附表編號1、2、4部分)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修正增訂之立法理由謂:「現行犯
罪所得之沒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則犯罪行為人將其犯罪所得轉予第三人情形,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因而坐享犯罪所得,現行規定無法沒收,而顯失公平正義,故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包括: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或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而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時,均得沒收之,避免該第三人因此而獲利益。至該違法行為不以具有可責性,不以被起訴或證明有罪為必要,爰增訂第2項,以防止脫法並填補制裁漏洞。」故就已死亡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行為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雖因繼承發生而歸屬於其等繼承人所有,然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宣告沒收,或法院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繼承人參與沒收程序;或若無從一併或附隨於本案訴訟裁判,而有沒收之必要時,亦可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5、第455條之37等規定,準用第7編之2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向法院聲請對繼承人單獨宣告沒收,以落實上開修法意旨,以避免第三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而坐收獲利(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此已明揭沒收義務人之繼承人,在保障其程序權利之情形下,應屬沒收之對象。而就違禁物沒收之情形,雖有論者指出,違禁物係屬法令禁止持有之物,然具有經濟價值,亦得為繼承標的,但因繼承而持有違禁物,一經持有即已犯罪,為避免入人於罪,犯罪行為人於審判中死亡者,案內之違禁物應依「對物訴訟」為沒收,又或者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但可毋庸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等語。惟本院認為,違禁物倘已扣案,縱犯罪行為人之繼承人因繼承取得違禁物之所有權,亦無從「持有」而不構成犯罪,似無入繼承人於罪之疑慮;倘違禁物並未扣案,而繼承人確有持有之事實,自應擔負持有違禁物之罪責,也無入人於罪可言。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已知悉繼承人卻不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似亦有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規定。再從程序保障之觀點,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之客體是否確實為違禁物,仍有待法院判斷、認定,而此決斷攸關繼承人之財產權利,應將繼承人列為沒收裁判之對象,或依刑事訴訟法準用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以保障其程序權利,此與犯罪物及犯罪所得沒收之情形,尚無不同,差異僅在違禁物於實體沒收規定上,並不區分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沒收。
㈢又按對第三人財產之沒收,乃刑法所明定,檢察官對特定被
告及犯罪事實起訴之效力,涵括對被告及第三人沒收之法律效果,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或有違法行為,且符合依法沒收之要件者,即有諭知沒收之義務,尚無待檢察官之聲請。從而,如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而檢察官未於起訴書記載應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意旨,審理中,第三人亦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檢察官復未聲請者,法院為維護公平正義及保障第三人之聽審權,基於法治國訴訟照料義務之法理,認為有必要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規定,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依審理結果,而為沒收與否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縱使檢察官未聲請沒收第三人之財產,第三人也未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於符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情形,法院仍應本於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規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是以,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案件,應同此理,檢察官如未聲請對第三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符合沒收第三人財產之情形,法院認為「必要時」,應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單獨宣告沒收程序。又案件承審中,涉及第三人財產之沒收時,法院應注意有無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有必要者,應即命參與,無必要者,應於所附隨之刑事本案終局判決中為必要之裁判、說明;刑訴法第455條之12第3項所稱「必要時」,須依現存卷證資料,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例如:無沒收第三人財產之可能;沒收之第三人財產若為違禁物,其合法持有之可能性;第三人有無已陳明不提出異議而毋庸命參與程序之情形等,以為判斷有無必要之依據,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81點、第180點可資參照。
㈣查本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雖為被告本人,然本
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於偵查中死亡,經雲林地檢署以115年度毒偵續字第1號、第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經本院查詢戶役政親等關聯資訊,被告之繼承人應為被告之女兒王研鈞、王佳雯,且查無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又本案檢察官所聲請沒收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扣案標的物,應屬被告所有乙情,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是以,本案檢察官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現均屬王研鈞、王佳雯繼承之財產,檢察官本應聲請對被告之繼承人沒收,惟依上開說明,本院仍得職權進行第三人沒收程序。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含有如
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已改列第一級毒品)、美托咪酯(已改列第一級毒品)成分,且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係於相同時間、地點扣押且外觀類似等情,有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備註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徵附表編號1、2、4所示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誤,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案附表編號1、2、4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毒品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物之物品,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分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依同條項規定併予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㈥本案雖涉及第三人沒收,惟因附表編號1、2、4所示之扣案物
均屬於違禁物,依前開說明,本院認為無職權裁定命王研鈞、王佳雯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但仍應將王研鈞、王佳雯列為本案裁判之對象,屬刑事訴訟法所稱之「受裁判(定)人」,如有不服亦可提出救濟。
三、駁回部分(附表編號3、5部分)㈠按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
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定有明文。
㈡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學理上稱為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此係居於查獲毒品如何處理之立場而為規範,惟於具體案件,仍須以該毒品和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該違禁物係犯人所有,或雖非犯人所有,然與犯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始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沒收之宣告。又沒收制度之本質,終究係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侵害,除實體法上須符合法律保留之要求外,程序法上亦應給予受侵害之人,適當之程序保障,若共犯有數人,且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物屬共犯之一人所有,而非無主違禁物,自應優先以具有所有權之共犯為其聲請沒收對象,非謂檢察官得任意選擇共同被告為裁判主體而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
㈢查扣案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雖分別與附表編號2、4所
示之物於相同時間、地點扣押且外觀類似,另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已改列第一級毒品)、美托咪酯(已改列第一級毒品)成分,固可認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均包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已改列第一級毒品)、美托咪酯(已改列第一級毒品)成分。
㈣惟黃子原於偵查中供稱:電子菸主機裡面的那顆菸彈(毛重6
.18公克,即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以及其中1罐依托咪酯(扣案清單編號3,毛重10.94公克,即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是我的等語(見毒偵1304卷第57、94頁)。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對於黃子原表示有1支電子菸主機裡面的菸彈,及4罐依托咪酯其中1罐均是黃子原所有,及黃子表示拋棄沒有意見等語(見毒偵1304卷第74頁),可認被告與黃子原對於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為黃子原所有一節均未爭執。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認定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反可認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為黃子原所有,揆諸上開說明意旨,並考量是否宣告沒收對於被沒收財產所有人之權益、利害關係影響重大,攸關是否得以救濟之機會,且檢察官亦未釋明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與被告本案犯行之關聯,自無命檢察官補正或裁定命第三人參與程序之必要,故本案應以附表編號3、5所示之物之所有人即黃子原作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對象,而為適法之處置,以保障黃子原防禦權之行使與資訊獲知之權利。從而,本案聲請人就附表編號3、5部分之聲請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②檢品外觀:晶體 ③送驗數量:1包 ④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900081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12至113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2至23頁、第111頁) 2 菸油 3罐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②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透明黏稠液體) ③送驗數量:4罐(含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液體1罐) ④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均已改列第一級毒品) ⑤毛重分別為12.19公克、11.89公克、10.01公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900081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12至113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2至23頁、第111頁) 3 菸油 1罐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②檢品外觀:透明塑膠瓶罐(內含透明黏稠液體) ③送驗數量:4罐(含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液體1罐) ④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均已改列第一級毒品) ⑤毛重為10.94公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900081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12至113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2至23頁、第111頁) 4 菸彈 2顆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②檢品外觀:煙彈 ③送驗數量:3顆(含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送驗單位指定鑑驗煙彈1組) ④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已改列第一級毒品) ⑤毛重分別為6.38公克、6.23公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900081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12至113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2至23頁、第111頁) 5 菸彈 1顆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②檢品外觀:煙彈 ③送驗數量:3顆(含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送驗單位指定鑑驗煙彈1組) ④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已改列第一級毒品) ⑤毛重為6.18公克 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40900081號鑑驗書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12至113頁) ②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照片、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04號卷第12至23頁、第1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