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宥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9號),聲請撤銷緩刑(114年度執保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宥均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金易字第二十九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宥均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以113年度金易字第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4年6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114年7月3日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觀護人完成初次報到時即知悉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卻隨即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罪質相同之詐欺罪經羈押,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2734號起訴在案,且於羈押出所後經雲林地檢署通知報到,受刑人於115年1月5日、1月26日、2月23日均未依規定報到,顯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亦未保持善良品性,違反保護管束規定且情節重大,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及同法第74條之3規定,屬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第1、2、4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有所明定。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保護管束人是否誠心接受緩刑付保護管束時應遵守事項,由法院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裁量,妥適審酌受保護管束人於緩刑期間內是否恣意違反應遵守事項且情節重大,及客觀上是否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並衡酌比例原則,以決定緩刑之宣告是否予以撤銷。
三、經查:㈠查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位於雲林縣口湖鄉,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3頁),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案件有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程序上核屬正當,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易字第
2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4年6月1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原案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原案判決確定後,受刑人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通知定期報到,受刑人於114年7月3日完成初次報到,不久後即因涉犯另案詐欺案件,於114年10月9日遭羈押,於114年12月3日釋放出所後,經雲林地檢署通知報到,受刑人於115年1月5日、1月26日、2月23日均未依規定報到等情,有雲林地檢署歷次告誡函、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可認受刑人多次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之規定到場報告之義務,受刑人顯無繼續接受保護管束之意。
㈢經本院於115年4月22日傳喚受刑人到案說明,受刑人未到 庭
等情,有本院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各1份(聲字卷第69至71頁)。考量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再犯詐欺、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度偵字第12734號案件起訴,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此有該案起訴書及判決書附卷可稽。由上開再犯詐欺、洗錢犯罪之情形,本院認為受刑人確實未能保持善良品行,也並未遵守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明顯有違本案原判決給予緩刑寬典之意旨。參以受刑人前揭多次違反到場報告義務之情狀,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規定,已屬情節重大。又本案原判決判處之刑度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執行本案刑罰,對受刑人之生活當不致生重大影響,且能足令受刑人心生警惕,亦合於比例原則,堪認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確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據此,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