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撤緩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芷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緩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五五八號確定判決關於林芷妤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芷妤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以114年度金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737號調解筆錄、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75號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賠償,於114年11月5日確定在案,惟被害人王麗嬌表示受刑人1期都沒有支付,受刑人未依判決所載內容履行賠償,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聲請書誤載為第3款)規定,屬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之方式為之,係基於個別預防,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並未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故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參照刑法第75條之1之立法意旨,本條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實質要件係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作為審認之標準。至於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亦即受緩刑之宣告者是否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法院仍應本諸認事作用,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資審認其違反前揭所定負擔之事實存在與否,以及是否情節重大,並就具體個案情形,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之最後住所地暨戶籍地係在雲林縣麥寮鄉,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程序上核屬正當,本院自應予以受理。
㈡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於114年9月30日以1
14年度金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737號調解筆錄、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875號調解筆錄所載內容履行賠償,該判決於114年11月5日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㈢受刑人受緩刑宣告後,經被害人王麗嬌具狀向雲林地檢署表
示受刑人未為任何給付,經雲林地檢署詢問被害人張真珠也表示受刑人完全未付款,有雲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參,堪認受刑人確有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事實。
㈣受刑人於該案審理期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足見受刑人斯時
勢必經過詳細評估自身之經濟狀況、工作報酬及收入等清償能力,認確能如期履行後始與被害人以前揭條件達成調解,並藉此換取緩刑之寬典,自應遵期履行調解內容,始堪認有接受緩刑所附條件之真意。惟緩刑期間受刑人未給付任何一期金額予被害人王麗嬌、張真珠。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都沒有給付賠償,因為生活上比較緊張等語。查本件判決114年11月確定迄今,受刑人知悉緩刑之履行條件歷時多月,期間僅見受刑人單方以經濟困難推諉,未見有任何積極賠償之舉,縱受刑人有經濟困難等情,就上述分期款項,仍應勉力聯繫被害人以尋求延期、諒解,並竭力籌款償還,然未見受刑人有盡此真摯努力,徒以無力負擔等非正當事由拒絕履行,實難認受刑人有積極履行緩刑條件負擔之誠意與決心,顯見受刑人逃避應負責任之心態,及未誠實積極面對該案後續賠償事宜,受刑人罔顧法院給予緩刑之機會,無視於上開緩刑所附負擔之效力,其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確屬重大,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檢察官聲請裁定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