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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2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原裕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3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原裕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參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原裕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其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自民國115年1月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六簡字第31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函請本院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3月11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該署115年3月12日雲檢秀自115執589字第1159008510號函、該署檢察官115年度執自字第589號執行指揮書

(甲)副本及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3月11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目前既因另案執行中,自無從釋放,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恆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