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26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榮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4犯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刑。附表一編號2至4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A04與A02間為姊弟,兩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4前因對A02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A04不得對A02實施家庭暴力、騷擾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A04收受上開保護令後,明知該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A04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傳送附表二所示以底線標示部分
之訊息內容(下稱本案訊息內容),以上開方式對A02為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㈡A04於114年7月5日15時56分許,擅自到A02位於雲林縣○○鄉○○
村○○00號上班處所查看,並詢問無關緊要之事,以此方式對A02為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㈢A04於114年7月11日17時10分許,擅自到A02前揭上班處所外
查看,且詢問無關緊要之事,以此方式對A02為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㈣A04於114年7月31日11時11分許、15時38分許,擅自到A02前
揭上班處所查看,且詢問無關緊要之事,以此方式對A02為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A02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A04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經本院逐一提示給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時,就證據能力方面亦無爭執,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又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據前揭規定,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應認該等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有於上開時間
傳送本案訊息內容及至告訴人上班處所等情在案(偵卷第17至20頁、第143至149頁),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42、14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證述及於本院審理時指述之被害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13至16頁、第129至132頁;本院卷第141至145頁),且有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9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偵卷第21至27頁)、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偵卷第23至24頁)、家庭暴力通報表(偵卷第29至42頁)、簡訊對話紀錄截圖(偵卷第43至44、48至49、133至139頁)、告訴人上班處所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卷第45至48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騷擾」者,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同法第2條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申言之,行為人對被害人所為,造成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之不快不安,尚未使被害人達到生理或心理痛苦畏懼之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程度,即為騷擾定義之範疇。查被告與告訴人是姊弟,業據其等陳述在案(偵卷第13、18頁),兩人間自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又被告於附表二所載時間,接續對告訴人傳送附表二所示警告(對告訴人提告之事)、嘲弄、辱罵之本案訊息內容,以及於事實欄一、㈡至㈣所載時間、地點,至告訴人上班處所查看,詢問無關緊要之事,依一般人社會通念,顯然已達打擾告訴人正常生活,使告訴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自屬騷擾之行為。
㈢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精神,在於保護處於家庭暴力危
險中之被害人免受家庭暴力行為之傷害,而非在取得保護令之一方無法接受他方之言行時,即遽認他方之言行構成該法之「騷擾」,否則即有濫行使用保護令之虞。是以,苟家庭成員相互間因感情不睦,致起勃谿,且客觀上難認一方須確實處於受他方身體或精神上暴力之威脅,即難認係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之行為。故該法所謂「騷擾」,自應參酌立法精神為合目的性限縮,綜合個案整體情節、緣由、始末等,交互參酌,需具備惡意性及積極侵害性者,始足當之。從而,保護令相對人所為之行為若非專以侵害保護令聲請人為目的,或兼有其他主張或保護合法權利之目的,縱使所為行為已使保護令聲請人產生不快不安或痛苦畏懼,惟仍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騷擾」之概念不符,而不應以違反保護令罪相繩。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起訴書雖主張被告所傳送附表二所示未以底線標示部分之訊息內容,亦對告訴人構成騷擾行為,然業經公訴人與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確認後,當庭更正不再主張此部分訊息內容,亦對告訴人構成騷擾(本院卷第143至145頁);本院衡酌此部分訊息內容,或涉及被告與告訴人家庭之事,非單純針對告訴人,或被告傳送給其他家人之訊息,非單純被告與告訴人間之糾紛,或非單純惡意、積極侵害之言語,專以侵害告訴人為目的,顯與對告訴人打擾、警告、嘲弄、辱罵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有別,依據前揭說明,難認亦屬騷擾訊息,起訴書前揭主張顯有誤會,爰修正此部分之事實如事實欄所載,附此敘明。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4次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就事實欄一、㈠至㈣部分,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罪數:
⒈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接時間,以
相同傳送本案訊息內容之方式,對告訴人為騷擾之違反保護令行為,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⒉就事實欄一、㈠至㈣部分,被告所犯上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及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⒈起訴書主張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
有期徒刑1年6月、9月、1年3月確定,於111年6月30日執行完畢〈應指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0、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245、1246號駁回上訴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328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322號駁回上訴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5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駁回上訴確定;④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10年9月29日假釋出監,111年6月3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構成累犯,並提出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內容同法院前案紀錄表)作為佐證,堪認檢察官對於構成累犯之事實,已善盡舉證責任,是認被告於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⒉起訴書雖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然檢察官於
本院審理時已明白主張被告上開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不請求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本院卷第156頁),本院自無庸依職權調查,認定被告是否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故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但列為量刑審酌事項(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法律見解拘束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法院業已核發通常保護令,竟仍漠視上開保
護令所諭令之禁止行為,對告訴人為本案騷擾之違反保護令行為,使告訴人之生活安寧受到影響,應予非難;另衡酌被告犯後終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告訴人及告訴代理人則到庭表示:被告在庭態度很好,但出法院之後就不一樣,也不是第一次這樣,有多次違反保護令之紀錄,告訴人身心受創不是表面上看到這麼簡單,且被告於114年11月至115年3月仍陸續以簡訊騷擾告訴人,這件事情不能輕輕帶過,應該讓被告受到教訓,請求不要輕易以家人間的事情而輕判等語(本院卷第155、156頁;併參本院卷第57至69頁、第169至171頁告訴代理人提出之陳述意見狀暨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與被告糾紛之雲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9963號、115年度偵字第1058號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5年度家護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理由書),衡以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含前揭㈢⒈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竊盜之前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非佳,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學歷、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53、154頁;併參本院卷第173至179頁被告提出之戶口名簿、被告及家人之診斷證明書),以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就附表一編號2至4拘役刑部分,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改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黃眹瑋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一: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1 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以底線標示部分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部分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㈢部分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事實欄一、㈣部分 A04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 傳送時間 訊息內容 1 114年2月2日18時1分許 沒想做蔡家的人、家裡的事不用你雞婆、那隻神木顧好就好 老爸現在家說有本事叫挖土車來挖你3之1不然以後你就不在說什麼是你的、還有去年我說買車你說我們的土地要給發哥借錢、說清楚不然以後就不要說你有什麼資格.很有以前你喝酒掉到水溝差一點壓死我發現救你一命、神明求求你讓他那條命早一點報命 你爸說回來說清楚 沒用的人、狗母有情、郎無意、早晚有大戲可看 2 114年7月10日9時57分許 點歌機無線麥克風馬上買一組來還我 聽不懂是不是? 不要給臉不要臉啊 3 114年7月10日11時50分許 你不要含血噴人我根本沒做筆錄,你騙媽媽說警察去找蔡○○要常說這種謊啊,早晚有一天你會報應啊,什麼事都用騙的耍心機你不會覺得煩喔為什麼不要臉的人這麼這麼厲害? 4 114年7月10日12時40分許 之前放在阿吉那邊的點歌機無線麥克風那全部都是我的每天拿一組還我點歌些是因緣國際 你幫我拿去那邊放著,結果現在不見了不處理沒關係,明天警察局見 5 114年7月11日18時12分許 阿吉我沒有報警,等一下我會告你誣告 6 114年7月17日17時22分許 有件事提醒你,我之前那一套點歌機音源點歌機還有擴大機無線麥克風除了喇叭以外,你要想辦法拿一套給我喔,阿不然看要怎麼協商喔,不然你會多加一條欠站我先跟你講好好跟你講,因為那個是我的東西你也不要牽拖別人也不要牽拖我弟我就針對你,不然到時候開庭我也是照實講啊,你爸拿過去的喔,看你要好好協商還是要怎樣看你呀 侵估罪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看你要怎麼處理? 不處理到時候開庭你會多繳侵估罪被告訴乃論,就算我撤告也沒有用 7 114年7月18日15時41分許 噢警察告訴我點歌機的部分明天做景新筆錄,你明天之前沒有還我就多加一條侵佔罪 我什麼時候去罵你什麼時候去喔跟媽媽爸爸他們說你的壞話你講清楚啦阿有什麼事情不要牽拖到阿吉呀喔,你自己做自己自己承認了你有辦法那個點歌機一套給我事情就到這樣為止 點歌機明天之前給我,不然明天晚上就做筆錄侵佔牽拖到阿吉你要負責喔,不是我的事喔,你敢做要趕承擔喔 還有你的簡訊警察都有看過了,你說在蔡○○那邊讀你要你要害死誰喔你自己的事不要害害那麼多人啦,我跟蔡○○沒有仇恨你不要牽拖到我們喔,我跟你講所有的簡訊警察都有看過了喔,這次這都是你的意思照這樣做啦不要再害人了啦 這張筆錄就是要證明我沒有害阿吉喔,如果你不敢承擔警察會看喔,是你害他的不是我這是證據我先跟你講 所有的訊息都到法頂上面面會很難看啊 你態度這麼惡劣,警察就說書記官也說就一條恐嚇一條侵佔一條潍坊家暴 拿爸媽的錢一兩百萬可能不只啊,在我面前囂張什麼囂張你就不哪一天跌落神壇啊那家裡的錢還在那邊大小聲喔,裝作很清高,連長在臉上臉上的啦看你沒有比較漂亮啊 8 114年7月18日19時33分許 你沒有拿家裡的錢有拿,不要在那邊自命清高了,也不是三500,000啦怎麽意思?什麼事情都要照你的意思喔 我跟你講喔,牽拖到阿吉,你自己去跟他解釋啊 9 114年7月19日2時7分許 你爸媽現在半夜要去全部開了啦齁我跟你講啊,你要付全責啦,不然我跟法官講啦 他們說他們想不開啦出什麽問題你要付權責啦一個嫁不去出去的女人,每天在家裡作怪 你做錯事吃一點虧就拉到家裡已經快沒有辦法生活了媽媽現在騎摩托車出去說他們想不開了啦,我去警察局報案 你要負起全部的責任,那錢會拿啦啊,到你家暴是不是不可以是不是?如果不可以去跟法官講啊·媽媽就還在救無法無天你會有報應啊 10 114年7月20日18時6分許 我那什麼死在家裡阿你在聯合阿奇沒關係呀爸媽已經被你們搞到兩天兩夜都沒有回家了啦,阿我昨天意 思是叫阿姐出來談啦,阿你不要再那邊喔,以為你都能做主啦,你挺( )會開不完了啦 等一下要不要叫一下警察你說要我就叫不要我就不叫回訊息 11 114年7月20日23時39分許 爸爸媽媽剛才答應我跟阿吉喔,禮拜三開庭之前他會寫一張切結書就是你不能喔,有接受財產女人啦連啦不要老是放在那個地方啦,人家就不要啦 12 114年7月23日13時6分許 還要賭是不是不要以為關下鐵門門就沒你們辦法,他會先來把你們齁賭博的車輛車牌先抄下去喔,到時候需要強制力的時候偵查隊會來破門 你賭博做已經成立了啦,你現在說你沒有抽又抽佣金那是你說的你的事了小兵喔,先跟他說拍謝 13 114年7月24日1時1分許 (傳送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之翻拍照片) 好心提醒你,你現在還有一條賭博罪要開庭,這兩條都是公訴罪 14 114年7月31日10時47分許 A02小姐麻煩你把家裡的戶口藤本拿給爸爸我要理賠保險還是那一句話你們報警我就報你們打伯伯我就報喔啊,我也晴好律師了奉陪到底 15 114年7月31日13時27分許 麻煩叫你媽馬上回來家裡有人找 16 114年7月31日16時45分許 你今天所做的行為警察說已經涉嫌誣告罪了,我保留法律追訴權如果再有下一次我一定提告的沒有做的事情不要亂講啦,不是你頭腦比較好人家比較笨啦 17 114年7月31日21時11分許 明天放在家裡的鐵櫃,你賣農藥的鐵櫃全部搬走,這裡不是你的家搬去你的自己的住家明天開始我檢舉你榮耀店看你花得起發不起我明天開始一天檢舉一次租賃的方式就是不能開農藥店喔 我有提醒你喔,你不來搬我就當他是廢鐵賣掉明天早上來幫你搬啊喔,不要說我沒留情面給你把你搬搬去你的家齁不然我當廢棄物丟掉了 18 114年8月2日18時57分許 媽媽要我轉告你以後百年以後你不要拉著你那個臉回回來來到家裡家裡的事都不用你管了你不用再回來家裡了 19 114年8月2日23時39分許 我跟你講啦,也沒有兄弟的緣分了啦齁你土地你分去了啦房子你蓋了啦你跟爸爸媽拿多少錢啊?我有嗎?最近最好最好處理一下啦我不騙你啦,不能家裡可能會出事啊,包括你家啦我不是恐嚇我是勸你們我兒子不是人是不是啊?你們正經喔我吸毒喔,帶女人呢一樣都犯錯啦不要自命清高啦還跟你姐跟你姐串通好要處理我,我跟你講啦最近講一講啦我是奉勸你啦講一講會比較好啦齁不然不然到時候怎樣我不知道啦。 你兒子你女兒都是人我兒子就不是人這就光這樣你給我解釋清楚,我從以前到現在我在跟你們爭什麼嗎?我在你們面前說我我多厲害還是我多乖嗎?至少我我不會去講我不會去開口講那些我把你當當成40幾年的親兄弟你也是這樣對我啦換個角度啦,就算就算你幫幫我一下啦喔,該給我的過户給我兒子了,不然不然一定會被A02拿去了啦,我講這樣不過分吧阿你不要講他講爸媽還沒死啊爸媽還沒死就造反了死了還還得了 20 114年8月20日17時19分許 我不管你關係多好啦齁我已經寫好那個告訴狀明天我會到地檢署喔,公告喔,最好不要有人群跟你們那神通外軌啦,不然你會害死他們啦喔,這案情需要我先提醒你啦 你們所有在那邊賭博的車籍資料已經全部被拍照存證了,那是法庭上的證據齁最好你是提供你房子裡面的監視器說你們沒有賭博在下午的時間喔,不然你監視器洗掉我會跟檢察官說你下面證據喔,我已經叫他保全證據了 案情需要不要再說,我騷擾你喔 21 114年8月24日11時7分許 爸媽叫你來鐵櫃不要丟丟在這 22 114年10月10日20時35分許 拿錢倒貼人家還沒有一個名分,你跟爸拿多少錢拿來還我我會去法院申請喔,叫他看你存摺跟他領多少齁爸爸說拿回來了阿百年以後你們兩個都不用回來了,你蔡○○強啊,不要臉不過分啦,有種去告啦等你啦律師我請得起啦狀子我更厲害啦,講一句公道話啦倒貼貨還在那邊囂張跋扈連老爸也要告你先把老爸的錢還還了還回來 23 114年10月11日15時52分許 你昨天發誓說你沒有介入蔡○○去住阿発的房子你常說你常說王爺很靈驗,報應是希望越早越好啦,你有你的本事啊睜眼說笑話再怎麼利亞厲害的人啊,也是會有到死的時候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