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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279號上 訴 人被 告 陳俊宇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115年度易字第279號第一審判決(115年度偵字第84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俊宇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以115年度易字第279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已於115年6月25日合法送達被告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且被告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與本院所在地雲林縣虎尾鎮相同,無庸扣除在途期間,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自被告領取判決之翌日(即115年6月26日)起算20日,至115年7月15日(星期三,非假日)屆滿。惟被告不經監所長官而直接透過郵政單位向本院寄送上訴狀,遲至同年7月16日始提起上訴,有其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收狀日期可憑,是被告上訴顯已逾期。依照前開規定,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本院自應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賀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