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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39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佳彰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11月27日9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10月16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11月27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尤光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雅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