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33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33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國雄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937號、115年度偵字第143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違反保護令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A03為A02之(前)配偶,二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二人於民國114年8月19日離婚)。緣A02前以A03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114年7月25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4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令A03不得對於A02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A02為騷擾之行為等內容,並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警員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對A03執行本案保護令。詎A03在明知本案保護令仍有效力之情況下,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個別犯意,分別於如附表「行為內容」欄所示之時間,實施如同欄所示之辱罵A02、拆除A02所經營攤位之鐵皮遮雨棚等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因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上開裁定內容。嗣因A02報警處理(A02僅提出違反保護令之告訴),始悉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A03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本案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有關排除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規定所限制。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4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4年7月25日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案發現場照片。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於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所犯之上開兩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在本案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應受本案保護令之拘束而不得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告訴人為騷擾之行為,竟仍漠視本案保護令之禁止內容,分別實施如附表「行為內容」欄所示之行為,一再違反本案保護令,被告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之前案紀錄等素行資料,以及被告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復酌以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參本院卷第44頁),暨告訴人、檢察官、被告就本案科刑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衡酌本案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判決書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建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

編號 行為內容 論罪科刑 1 於114年7月28日凌晨0時許,在雲林縣○○鄉○○路00巷00號其與A02之共同住所內,對A02辱罵「垃圾人」、「幹你娘機掰」、「妳保護令沒用啦,我不要打妳就好,囂張什麼」等語。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於114年9月3日上午11時許,在A02所經營之雲林縣○○鄉○○路00號「甘丹小攤」前,對A02辱罵「垃圾人」、「臭機掰」、「破麻」等語,且擅自拆除該攤位之鐵皮遮雨棚。 A03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