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40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益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43、44、45、46、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張益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益林各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時間,在其雲林縣莿桐鄉住處(地址詳卷),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
二、程序部分: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益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3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22、123、124、125、126、127、128、129、
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
0、141、14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750、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被告於上開113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後之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上開規定,自應追訴處罰。
㈡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
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毒偵336號卷第17至19頁、毒偵806號卷第4至5頁),並有附表「證據方法及出處」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於本案為供施用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未有證據顯示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其於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6所為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無視毒
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又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認其未有戒除毒癮之決心,濫用毒品之情況非輕微,實有不該。惟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酌以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前經緩起訴確定(附表編號3至6部分為緩起訴效力所及),然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因未能完成戒癮治療,而遭撤銷緩起訴;且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第68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啓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宗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 施用時間 證據方法及出處 被告所犯罪名及科刑 備註 1 114年2月3日上午9時48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毒偵336號卷第4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1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見毒偵336號卷第6至7頁) 張益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號 2 114年2月17日上午10時40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毒偵337號卷第4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見毒偵337號卷第6至7頁) 張益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號 3 114年3月24日上午10時57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毒偵716號卷第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8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見毒偵716號卷第5至6頁) 張益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4號 4 114年2月5日晚間9時許 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114年3月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66,見毒偵806號卷第6、7頁至第8頁)、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見毒偵806號卷第8頁) 張益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 5 114年5月12日上午10時4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毒偵855號卷第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2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見毒偵855號卷第5至6頁) 張益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6號 6 114年4月28日下午2時27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見毒偵855號卷第34頁【即毒偵856號卷第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見毒偵855號卷第36至37頁【即毒偵856號卷第5至6頁】) 張益林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