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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4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487號上 訴 人被 告 宋偉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宋偉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宋偉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宋偉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以115年度易字第487號判處罪刑在案,該案判決於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