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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4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497號

115年度聲字第403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雅菁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保護令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羈押原因,及有羈押之必要,諭知其應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有本院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佐。

三、茲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另案傷害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為由,向本院借提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6月2日起開始另案執行等情,有執行指揮書影本、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即已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6月2日起撤銷羈押。

四、至被告雖另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既經本院裁定撤銷羈押,即無從審酌被告具保之聲請,應併駁回其聲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