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887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亭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黃婷瑄」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亭瑄」。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所為之115年度易字第887號刑事判決,就被告黃亭瑄之姓名記載為「黃婷瑄」,然被告姓名為「黃亭瑄」,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上開記載明顯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