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耀中上列被告因竊盜(少連偵)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下午5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簡式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