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年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3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陳冠年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冠年與真實姓名不詳、暱稱「鄭珊」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人,下稱「鄭珊」),明知如附表一所示電視頻道所公開播送之電視節目,係附表一所示之人具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下稱本案著作),竟共同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基於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3年2月中旬起至113年7月9日遭查獲為止,未取得附表一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先由陳冠年向通訊軟體LINE暱稱「駿賢」之人,以每組新臺幣(下同)580元之價格,購得「晴天TV」應用程式授權碼共20組,陳冠年再自行申請蝦皮購物網路平台帳號「xiafily88899」,或與「鄭珊」透過不詳方式取得蝦皮購物網路平台帳號「xiafly1688」、「睿禾數碼工程館」,並透過上開蝦皮帳號或LINE群組「網路第四台推廣中心」、「小鄧VIP商品發布群」、「小鄧晴天TV」、「潘朵拉VIP」等平台帳號,以每組授權碼780元之價格販售「晴天TV」應用程式授權碼予不特定之消費者,共售出10組,合計受有獲利7,800元之利益(無證據證明係由陳冠年取得上開報酬),使購得該「晴天TV」應用程式授權碼之消費者,將「晴天TV」應用程式安裝於Android系統裝置,再輸入上開授權碼後,即可透過網路在「晴天TV」上收看如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著作。嗣於113年7月9日8時38分許,經內政部警政署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陳冠年位於雲林縣○○鄉○○村○○0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陳冠年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偵60788卷一第61至73頁;偵60788卷二第563至565頁;偵1379卷第51至54頁;本院卷第135、13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A02(偵60788卷一第503至506頁;偵60788卷二第131至134、575至576頁)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晴天TV」APP畫面截圖1份(偵60788卷二第127至128頁)、蝦皮購物網路平台帳號「xiafly1688」、「xiafily88899」、「睿禾數碼工程館」、LINE群組「小鄧晴天TV」、「潘朵拉VIP」、LINE暱稱「鄧宜寶」之截圖1份(他卷第9至17頁)、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他卷第11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偵60788卷二第335至345頁)、搜索現場蒐證照片1份(偵60788卷二第411至413頁)、被告所有之手機畫面、對話紀錄、電腦畫面翻拍照片1份(偵60788卷一第81至175頁)、扣案物照片1份(偵60788卷二第511至52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2188號搜索票1紙(偵60788卷二第333頁)、蝦皮購物網路平台帳號「xiafily88899」基本資料1紙(他卷第97頁)、【附表一編號1至16】:附表一編號1至16告訴人之侵權節目表1份(偵60788卷一第389至391頁)、蝦皮購物網路平台購入晴天TV之購買紀錄1份(偵60788卷一第393至398頁)、被告於蝦皮購物網路平台販售「晴天TV APP」之賣場資訊畫面截圖1份(偵60788卷一第401至406頁)、以「晴天TV」應用程式播放附表一編號1至16之侵權頻道列表截圖1份(偵60788卷一第449至488、491至501頁);【附表一編號17至20】、附表一編號17至20告訴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1份(偵60788卷二第91至114頁)、被告涉嫌侵害著作權清冊1份(偵60788卷二第115至116頁)、臺灣播出紀錄表網頁列印資料1份(偵60788卷二第117至125頁)、附表一編號17至20告訴人之著作權證明書1份(本院卷第71至77頁)在卷可稽,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以擔保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立法理由為:「因應實務現
況,增訂規範電腦程式提供者之法律責任,非難行為係其提供行為。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行為。......為具體規範提供行為,明訂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以資明確。第一目規定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例如:將具有匯集侵害著作財產權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上架於網路平臺或網站供公眾使用。」本案被告與共犯共同以販賣「晴天TV」應用程式授權碼之行為,使不特定消費者得以透過網路在「晴天TV」應用程式上非法觀看附表一所示之本案著作,應屬上開「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行為態樣。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3條第4款違反同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第1目之明知他人公開播送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而受有利益罪。
㈡被告自113年2月中旬起至113年7月9日為警查獲止,係基於單
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係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在時間及空間上極為密接,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與「鄭珊」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私利,未思及告
訴人公司須投入大量金錢、人力方得製播本案著作,竟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即以前揭方式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對著作財產權人潛在市場經濟利益侵害非輕,更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影視相關產業發展,所為實屬不該。參以被告本案販賣20組授權碼,實際售出之授權碼數量為10組,授權碼數量固然不多,但每組授權碼均可非法收看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之本案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不低,犯罪情節仍非輕微。又被告於95年間曾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於104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於10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緩刑期滿未經撤銷)、於108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經雲林地檢署給予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可見被告本案屢次涉犯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件,歷年來經給予數次緩刑及緩起訴機會,卻仍不思檢討,再犯本案,惡性較初犯者重大,且被告之法治觀念明顯偏差、品行非佳,而有必要以刑罰警惕被告。參以被告固稱有調解意願,然告訴代理人均表示無調解意願(本院卷第52、141頁),堪認被告尚未彌補其犯行所生損害,亦未能取得告訴人之諒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檢察官、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16之告訴代理人之量刑意見(詳見本院卷第52、141頁),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40至14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二編號1之電腦主機(COUGAR機殼)1台、編號2之電腦主機(全黑機殼)1台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於卷(本院卷第130頁),足認上開物品均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用於販賣晴天TV授權碼之蝦皮購物網路平台帳號「xiafily88899」,係綁定被告名義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預付卡等情,有蝦皮購物網路平台帳號「xiafily88899」基本資料1紙(他卷第97頁)及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他卷第111頁)附卷可憑,而預付卡必須插入手機方能使用,堪認搭配該門號如附表二編號3之IPHONE12 PR
O MAX手機1支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起訴書本依照被告偵查中之供述聲請沒收被告犯罪所得2,000
元,惟因被告於審理中改口主張雖有獲利,但共犯並未將錢分給被告,否認曾取得任何報酬等語(本院卷第131頁),卷內復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實因本案犯行獲取任何不法利得,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起訴書聲請沒收,為本院不採。
㈢其餘扣案之SAMSUNG 隨身碟1支、林秋紅郵局存薄2本、林秋
紅網路郵局開戶資料、林秋紅印章2顆、汪思帆台銀存摺2本、汪思帆身分證正本1紙、汪思帆印章1顆、汽機車買賣轉讓合約書2紙、AVS-3025行照影本1紙、本票1紙、債務清償證明書1紙、借款契約1份、汪思帆台灣企銀存簿1本、汪思帆台灣企銀提款卡1張、台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2紙、已使用預付卡2張、安忠美郵局存簿4本、安忠美印章2顆、借款契約1份、證件影本1紙、BVK-1582車輛買賣讓渡書1紙、ENY-8912車輛買賣讓渡書1紙、ENY-8912行照正本1紙、貸款繳費通知書1份、BSF-2566讓渡書1紙、BSF-2566強制險繳費收據1紙、BSF-2566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1紙、BSF-2566新領牌照登記書1紙、BSF-2566行照費收據1紙、汪思帆證件影本1本等物品,因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慧晶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賀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前項第7款、第8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70條規定者。
三、以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5款或第6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3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87條第1項第7款或第8款規定者。附表一:
編號 著作財產權人 代表人 頻道名稱 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王明玉 民視 民視(備) 民視新聞台 民事第一台 民事台灣台 2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Jstin Blair Emmer(台灣分公司經理:馬艶華) 探索頻道 探索頻道(B) TLC旅遊生活 動物星球 動物星球(B) Discovery Asia Discovery科學頻道 DMAX EVE 亞洲美食頻道 HGTV居家樂活頻道 3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林之晨 MOMO親子台 4 台灣優視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欣怡 MOMO綜合台 5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文淵 東森幼幼台 東森綜合台 東森戲劇台 東森戲劇台(B) 東森新聞台 東森新聞台(B) 東森超視台 東森新聞台(備) 東森財經新聞台 東森電影台 東森洋片台 6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李鐘培 緯來綜合台 緯來綜合台(B) 緯來戲劇台 緯來電影台 緯來電影台(B) 緯來育樂 緯來育樂(B) 緯來體育 緯來日本 緯來精采 7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王文潮 八大第一台 八大綜合台 八大戲劇台 八大優頻道 八大優頻道(B) 八大娛樂台 8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張榮華 三立臺灣台 三立臺灣台(備) 三立都會台 三立iNews台 三立iNews台(B) 三立新聞台 三立新聞台(B) 三立綜合台 三立戲劇台 9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張璠 超視 10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梁天俠 中天綜合台 中天娛樂台 中天娛樂台(B) 中天新聞台 中天新聞台(B) 中天亞洲台(B) 11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陳文琦 TVBS歡樂台 TVBS歡樂台(B) TVBS新聞台 TVBS新聞台(B) TVBS TVBS(B) TVBS精采台 12 高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宋明霖 高點綜合台 高點綜合台(B) 13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壹電視新聞台 壹電視綜合 壹電視電影台 14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年代新聞(備) 年代新聞 年代新聞(B) 15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崧 非凡新聞台 非凡新聞台(B) 非凡商業台 16 衛星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吳健強 JET綜合台 17 日商株式會社TBS電視台 中鉢 功(現為「中島理」) TBS頻道(「為你綻放的花」、「獻給國王的無名指」、「老菜鳥」、「VIVANT」、「一兆遊戲」、「Get Ready!」、「 我的第二青春」、「費馬的料理」、「要是說了100萬次就好了」、「東大特訓班2」、「Oh My Boss!戀愛放別冊」、「騎上獨角獸」、「詐欺獵人」、「妻子變成小學生」、「石子與羽男:這種事能告嗎?」、「下剋上球兒」、「假面醫者」等日本戲劇) 18 日商富士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 藪木 令子(現為「坪井進一郎」) Fuji TV頻道(「忍者夫妻相處難」、「破案之眼‧風間公親」、「山本君、嫁給我吧」、「我們之間沒有的」、「夏戀灰姑娘」、「派對咖孔明」、「元氣囝仔」、「我家律師難相處」、「至愛之花」、「勿說是推理」、「女神的教室」、「兒童救命醫生」、「大奧‧德川時代將軍」等日本戲劇) 19 日商日本電視放送網股份有限公司 鈴江 秀樹 NTV頻道(「人生重來」、「看這邊嘛向井君」、「巧克力醫生」、「企鵝先鋒!」、「惡女~誰說工作不帥氣~」、「祈願的病歷表」、「冤罪律師」、「王牌律師花咲舞」等日本戲劇) 20 日商株式會社朝日電視台 早河 洋 TV Asahi頻道(「狗與我與執行官」、「Doctor X7」、「我的室友是妖怪」、「我的室友是妖怪2」、「派遣占卜師」等日本戲劇)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是否沒收 1 電腦主機(COUGAR機殼) 1台 是 2 電腦主機(全黑機殼) 1台 是 3 IPHONE12 PRO MAX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支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