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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3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32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韋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692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韋祥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韋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5年4月22日23時許,在其雲林縣○○鄉○○村○○00號之2右側平房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翌

(23)日7時13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吸食器2組等物,後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犯該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前開所謂「3年後再犯」,係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之時點,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該條例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此為最高法院近年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並行之雙軌模式,倘檢察官於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前,斟酌個案情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是屬檢察官之自由裁量權,惟檢察官對前開雙軌模式之裁量,仍有一定界限,如裁量踰越法所容許範圍或有裁量權濫用情形,其自由裁量行為即為違法,自須受司法審查。然法院原則上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僅為有限之低密度審查,除檢察官之判斷有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三、經查:㈠聲請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

諱,且其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5年5月11日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是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被告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

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5年5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5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距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本院審酌檢察官於偵查期間已有傳喚被告到庭,予以被告就本案是否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乙節陳述意見之機會,完足其程序保障,而被告於上開訊問期間經檢察官詳實說明無從予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原因後,明確表示其「沒有意見」、「只有這個選項就沒有辦法了」,是檢察官酌以被告個人意見,復考量其目前因另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其既於另案偵查過程坦承犯行,當有高度可能其後續會經法院為有罪科刑判決,再參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履行期間長達至少1年,絕非短期間可以完成,因此另案審理及執行程序將影響其戒癮治療之療程,使其難以將緩起訴條件履行完畢,無從予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裁量,判斷上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形,應屬檢察官職權之適法行使。且嗣經本院以書面方式予以被告陳述意見,其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回覆其目前之意見。故而,依上揭說明,檢察官本案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