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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康雍正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康雍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且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