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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君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君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113年4月18日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並移付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88號)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9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