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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3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晉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0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22411號函暨所附資料,認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