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宥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宥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5年3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054721號函暨所附資料,認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