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3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鍾尚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里○○路0段000巷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尚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尚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3月、4月,並移付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奉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本院裁定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本院114年度金簡字13號)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確於民國115年2月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