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7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品誠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品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品誠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抗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5年5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1870號核准假釋,聲請本院宣告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卷內資料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淳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