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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易融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易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易融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移付執行。茲因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屬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611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相關文件,認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