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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更一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春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626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以114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4年11月24日以114年度抗字第537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 文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

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0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依上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而在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即須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2年6月以下之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㈡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

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均為違反保護令案件,罪質相同,犯罪時間分布於113年4月至6月間,責任重復非難程度較高,惟此部分情形已於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判決中考量並定應執行刑,而經原裁定參酌,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案件,與前開違反保護令案件間罪質差異程度較大,若與前開違反保護令案件定應執行刑,責任重復非難程度較低,又參酌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受刑人已知錯並和解,家人也原諒我,我以前所犯的過錯,懇求給我一次機會從輕量刑,今後絕不再犯罪等語(本院卷第33頁),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並審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比例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4月13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5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日 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日 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201號。 ⒉編號1至10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6月1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日 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日 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201號。 ⒉編號1至10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 號 7 8 9 罪 名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6月16日 113年6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日 期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113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日 期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113年10月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6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201號。 ⒉編號1至10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 號 10 11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28日 113年5月1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6030、6304、6440號 114年度偵字第19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235號 日 期 113年8月29日 114年7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交易字第417號 114年度交易字第235號 日 期 113年10月1日 114年8月6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84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26號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201號。 ⒉編號1至10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