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4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徐仁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聲請遠距訊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徐仁國(下稱被告)因路途遙遠,而且輕度身心障礙、強迫症嚴重、憂鬱症發作、容易想不開,爰聲請以遠距訊問方式開庭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為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分案,嗣於民國115年3月3日行本案準備程序時,因被告自白犯罪且得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徵詢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意見後,由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本院於當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31日宣判等情,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卷宗核閱無訛。是被告既已於115年3月3日當日到庭訊問,其本件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本件屬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併為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