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1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柏緯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15年度執更字第348號),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確定判決日期欄有關於「115年2月12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15年2月11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正本附表確定判決日期欄原記載為「115年2月12日」,惟查,正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15年2月11日」,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本件原裁定顯有誤寫,而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既經檢察官聲請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