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駿騰
林雅娥上列聲請人等因傷害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162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第274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駿騰、林雅娥因涉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162號審理中,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請轉介進行修復,經本院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審酌本案被告2人為兄妹,因父親治喪期間生有衝突,為未來得以雙方順利修補其家庭關係,認為其等聲請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喬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