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振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字第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有前揭裁定、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2、4、5、6、8、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填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證,本院審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准許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揭規定及裁判意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從而,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況,復參酌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應併予執行之情形,而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 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②詐欺取財罪 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1日 ①110年6月20日 ②110年8月24日 110年3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22號、111年度偵字第376號、第24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22號、111年度偵字第376號、第24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69號、111年度偵字第50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9號 111年度易字第269號 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判決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2年3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9號 111年度易字第269號 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確定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1月17日 112年5月1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8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9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9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得利罪 詐欺取財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2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5日 111年7月30日 ①110年7月28日至同年8月4日間 ②110年7月2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69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4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0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112年度易字第223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222號 判決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6月29日 112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91號 112年度易字第223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222號 確定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10月2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9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437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10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437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7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43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6罪)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①有期徒刑3月 ②有期徒刑4月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3月 ⑤有期徒刑4月 ⑥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14日 ①111年1月17日至同年月19日間 ②111年6月19日至同年月22日間 ③111年11月3日 ④111年11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 ⑤112年1月5日 ⑥111年8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間 111年8月2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7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55、7881、8851、101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8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19號 112年度訴字第587、652號 114年度訴字第765號 判決日 113年6月5日 114年3月6日 114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19號 112年度訴字第587、652號 114年度訴字第765號 確定日 113年7月11日 114年4月2日 114年12月24日 備 註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 ②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058號即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72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437號) ①編號1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本院114年度聲字第409號裁定) ②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390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43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5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