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許有鐘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5年2月9日雲檢智自109執更769字第115900479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從而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之數罪,再重行向法院聲請定刑之請求,予以否准,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8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

字第39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嗣聲請人即受刑人許有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9年度抗字第284號裁定(下稱抗告裁定)裁定抗告駁回後確定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抗告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於115年2月9日以雲檢智自109執更769字第1159004793號函文,認聲請人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乙事,因數罪定應刑之裁定為實體裁定,同實體判決之效力,應受一事不再理之拘束,又本案僅一定裁定,無因拆分而有極端不利益之情,而否准受刑人之聲請,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訛。

㈡綜觀原裁定業經抗告駁回確定,法院即應受原定刑確定裁判

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依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非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方可重定應執行刑,原裁定各罪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而使得原定應執行刑之基礎有所變動之情況,又聲請人之主張僅係就原裁定已認定之數罪,再行重新定應執行刑,是聲請人主張之情形,顯非前開裁定意旨所稱數罪因拆分定刑,而生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從而,法院、檢察官、聲請人均應受原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檢察官依上開具有實質確定力之裁定所為指揮執行,於法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主張應將原裁定所示各罪合併定執行刑,請求檢察官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難認於法有據,是檢察官以本案否准函文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尚難認此部分之執行指揮有何違誤或不當。聲請人仍執前詞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