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國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國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數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數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另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如各該附表「最後事實審」欄所示之法院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罪刑(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多數拘役),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一編號9號(即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又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數罪,雖因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4、6至9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一編號5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數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然受刑人所犯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至8」、9號及附表二編號1、2號所示罪刑之宣告刑部分,前分別經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6月及拘役120日確定(詳各該編號之備註欄),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於分別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4月、拘役120日之範圍。
(三)綜此,本院分別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受刑人於本院就本件聲請寄送之意見查詢表中,雖勾選就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希望法院考量因素或事項,但並未具體記載其所欲法院考量之內容,亦未表示其他意見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拘役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①毀損罪 ②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均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7月26日 ①112年10月2日 ②112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8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3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1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26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3日 113年3月13日 113年4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25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326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5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48號 附表一編號1至8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竊盜罪(共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5月、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1月7日 112年7月29日、同年8月22日、同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5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8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42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51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142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514號 113年度易字第10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是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3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3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98號 附表一編號1至8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①竊盜罪 ②恐嚇危害安全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4月 ②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6日 112年12月9日 ①112年9月23日 ②112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6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22號 113年度簡字第2284號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6日 113年7月4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222號 113年度簡字第2284號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8月27日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93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38號 附表一編號1至8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附表一編號9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共3罪)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50日、45日(共2罪)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日(共2罪)、同年11月7日 112年12月21日 112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6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5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22號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6日 113年4月1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58號 113年度簡字第1022號 113年度易字第6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23日 113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9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38號 附表二編號1、2號所示數罪之宣告刑,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239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