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盛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盛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盛毅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經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編號3至8所示之刑,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定書、判決書、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附表編號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逕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至8所示罪刑,既曾經定應執行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徒刑部分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均為財產犯罪,歷次犯罪時間間隔接近,及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1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李盛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27日 111年7月12日至同年月15日 111年12月7日至同年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91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59、160、161、162號、112年度偵字第5035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59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10、34654、43709、44280、44821、4681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025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99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2月7日 112年12月18日 114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025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199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2月15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⒈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17號。 ⒉編號1至2之刑,經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5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⒈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8號。 ⒉編號1至2之刑,經嘉義地院113年度聲字第5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編號3至8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 號 4 5 6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7日至同年月17日 111年12月7日至同年月17日 111年12月7日至同年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59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10、34654、43709、44280、44821、4681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59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10、34654、43709、44280、44821、4681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59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10、34654、43709、44280、44821、4681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編號3至8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7日至同年月17日 111年12月7日至同年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59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10、34654、43709、44280、44821、4681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57、1349、3595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10、34654、43709、44280、44821、46817號、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0月24日 114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62號。 ⒉編號3至8之刑,經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