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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青勝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罰執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青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萬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青勝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罰金刑確定,因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發函本院定執行刑「陳述意見調查表」,請受刑人填載擬向本院表示之定應執行刑相關意見,惟受刑人至今尚未回覆本院。

㈡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

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表:受刑人賴青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賭博 賭博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罰金新臺幣7000元 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4年3月22日 114年9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4年度偵字第3282號 114年度偵字第95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228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日 期 114年11月28日 114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228號 114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日 期 115年1月10日 115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雲林地檢115年度罰執字第8號 雲林地檢115年度罰執字第10號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