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英俊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英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英俊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
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8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且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自應在有期徒刑2年10月以下之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㈡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
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案件,犯罪時間為113年7月至11月間,時間較為接近,責任重復非難程度較高,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犯罪時間亦為113年7月至11月間,然與前開竊盜案件罪質不同,若與前開竊盜案件定應執行刑,責任重復非難程度較低,另參酌本院前已寄送陳述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受刑人於上開調查表內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67頁)等語,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比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竊盜罪 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逾越牆垣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編號2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9日至113年7月12日 113年10月5日至113年10月7日 113年11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字第7260號 113年度偵字第11986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1198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8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85號等 114年度朴簡字第85號等 日 期 114年1月3日 114年3月25日 114年3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889號 114年度朴簡字第85號等 114年度朴簡字第85號等 日 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6月2日 114年6月2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342號 原聲請書「犯罪日期」誤載「113/07/09~113/07/11」,更正如上。 原聲請書「犯罪日期」誤載「113/10/05」,更正如上。 編號1至8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14年度執更字第838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編號4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7月13日 113年9月11日 113年11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996號等 113年度毒偵字第996號等 113年度毒偵字第9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日 期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日 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48號 編號1至8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14年度執更字第838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編號4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3年8月16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8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996號等 113年度毒偵字第996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67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574號 日 期 114年8月11日 114年8月11日 114年10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594號 114年度易字第574號 日 期 114年9月10日 114年9月10日 114年11月1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0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556號 編號1至8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14年度執更字第838號) 原聲請書「最後事實審案號」誤載「114年度易字第754號」,更正如上。